(4)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照證據規則和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負擔。
(二)舉證責任負擔的例外原則――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負擔的一般原則,具有普遍的效力,但在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中,如果按照一般規則分配證明責任,可能會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失衡,違背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初衷,不能實現實體法的立法目的。因而,有必要對一般規則做出補充、變通與矯正,這種變通被稱為舉證責任的分配的例外原則,也稱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將本應由原告承擔的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承擔的製度。舉證責任倒置的設立,源於民法通則上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根據《證據規則》第4條的規定,以下類型的民事訴訟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舉證責任的例外原則,並不是把原告所有的舉證責任都倒置給被告承擔,而是其中的一部分實行倒置。通常情況下,倒置的部分是原告有無過錯和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