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證據的收集調查和保全(1 / 1)

一、證據的收集和調查

(一)證據收集和調查的概念和意義

證據的收集和調查,是指訴訟主體對進行訴訟所需要的各種證據,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調查的活動及程序。在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調查和收集是一項基礎工作,對於當事人來說,它與舉證責任緊密相關,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需以獲取一定的證據為前提;對於法院來說,它是法院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並且關係到法院對案件的最終裁判。可見,證據的收集和調查對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對於法院做出正確的裁判都有重要意義,是證據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證明過程的重要環節。

(二)調查搜集證據的基本規則

在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調查和收集的主體主要包括兩方麵: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據的調查收集;二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證據的收集調查。

當事人是訴訟證據收集和調查的最主要主體,這是由民事訴訟法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證據調查收集的重要形式。在證據由當事人調查收集的基礎上,法律又賦予了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調查的職能。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的規定,人民法院收集調查的證據主要包括兩類: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具體是指: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具體是指: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對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隻有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搜集證據,最遲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並應當向受訴法院遞交書麵申請;對於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事人申請,以職權調查收集。

二、證據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和條件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照職權,對該證據預先加以固定和保護的方法。民事訴訟法設立證據保全製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客觀需要,更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證據的保全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一是證據有可能滅失。如證人因年老、疾病等,有可能死亡;物證因時間或其本身的物理性質等原因,可能變質、腐爛等。二是證據在以後難以取得。如證人要出國定居等。

(二)證據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證據保全通常是由訴訟參加人提出申請,在必要時法院亦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對於訴訟參加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是否準許人民法院裁定。

證據保全的方法應根據證據的不同種類采取不同的方法。對證人證言的保全,可采取製作筆錄、錄音錄像等;對物證,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或繪圖、複製原物等;對書證,可以扣押、製作副本或節錄本;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計算機儲存等方法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