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證據的審查和判斷――質證與認證(1 / 3)

一、證據審查判斷的概述

證據的審查和判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提供、法院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和分析研究,以鑒別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訴訟活動。它是法官的一項重要的職能活動,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並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做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必經階段。當事人提供的及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能夠證明哪些案件事實,隻有通過證據的審查與判斷才能做出結論。

人民法院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其目的是通過分析現有的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查明案件事實,為做出正確的裁判奠定基礎。審查與判斷的內容就是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通過審查確定證據材料的證明力及證明力的大小。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就是對證據的質證和認證。

二、質證

(一)質證的概念和特點

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就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及其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對質與辯駁的訴訟活動。

質證作為審查判斷證據的基本方式,是證據製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也是程序正當的重要標誌。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質證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質證是當事人法定的訴訟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質證充分表達自己對案件證據材料的看法及意見,進而對審判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並使裁判更具有可接受性和公正性。

第二,質證是法院審查判斷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基礎。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對當事人收集並提交的各種證據材料隻有在查證屬實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因此,隻有充分發揮庭審質證的作用,排除與案件事實無關的、虛假的和非法收集的證據材料,才能使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對證據證明力進行分析和判定。

(二)質證的主體、客體和範圍

1.質證的主體和客體。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法院不是質證的主體,它在質證中的任務是引導當事人進行質證,維持質證的秩序和聽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時將自己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質證中出示,並根據需要向當事人發問,這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不能以此說明法院是質證的主體。但應注意的是,法官不得與當事人進行辯駁和衝突,以免使得法官喪失中立性和公正性。對於該證據的質證仍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法官隻起到說明和解釋的作用。

2.質證的客體,即質證對象。質證的目的在於確定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因此,質證對象就是各種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所謂證據能力就是指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征。所謂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案件事實有說服力和說服力大小。

3.質證的範圍。一般來講,質證的範圍應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但並非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質證,對於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無異議的證據,不用在法庭上質證。另外,對於對方當事人自認或不予反駁的證據也不需要質證。質證的證據僅僅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

(三)質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