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出示證據。質證開始於一方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出示方式包括宣讀、展示、播放等。
2.辨認證據。一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後,由另一方進行辨認。辨認的意義在於了解另一方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的態度,以便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進行質證。對已為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法院可直接確認其證明力,無需作進一步質證。
3.對證據質詢和辯駁。一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為另一方否認後,否認的一方當事人應向法庭說明否認的理由。質證方陳述後,出示方還可以針對否認的理由進行辯駁。
(四)質證方法
可以是單一質證,即一證一質、逐個進行方法,也可以采取一組一質、綜合質證的方法。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以及證據多少、繁簡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進行有效的質證。質證原則上應當在開庭審理時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規定其他不宜公開的證據不得在開庭審理時公開質證。在訴訟中,采取何種質證方式,應當由法官根據收集情況做出決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下列情況除外:1.出示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製件或複製品;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或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詢問,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可以提交書麵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麵答複當事人的質詢。
三、認證
(一)認證的概念
認證是法院對經過質證的各種證明材料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予以認定,以確認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活動。概括之,認證即是對證據的審核認定。一般發生在法庭調查階段並對單個證據進行認定。認證的主要任務有兩點:一是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的審查和認定,二是對證據是否予以采信。簡單地說就是確認證據的能力以及判定證據力的大小。
認證在庭審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一,認證是舉證和質證的目的和實現;其二,認證為案件事實的最後認定奠定基礎。當然,法官對所有證據材料的認定、判斷並不是主觀隨意,必須遵循基本要求和原則性規範。
(二)認證的方法
《證據規則》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麵、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獨立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結果和理由。”這既是對法官審查與判斷證據的原則要求,也提出了證據審查與判斷的方法。
1.逐項審查與判斷。對單個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麵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等。
2.綜合審查與判斷
綜合審查與判斷,就是把本案所有證據都聯係在一起,進行綜合的分析比較,鑒別證據材料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