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認證的規則
1.依據法律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2.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確定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3.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引例評析”
當事人在訴訟中出示的證據材料,是否能夠成為訴訟中的證據,要看證據材料是否具備證據的三個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隻有全部具備證據三個特征的證據材料,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案原告李某在法庭上出示的三張醫藥費單據,屬於書麵形式的證據材料。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錢某對這三張單據分別表述出不同的觀點。法院也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了認定。
(1)原告提出的第一份證據材料,被告無異議,法院根據本案已發生的損害事實,當庭認定了該證據的證明力。這是因為該證據材料在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上均無疑問。
(2)原告提出的第二份證據材料,被告認為屬於美容性質的單據,不屬於治療食物中毒費用範圍。法院認為被告的異議有理,該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和食物中毒治療費用之間的聯係,不符合證據關聯性的要求,因此,法院予以排除。
(3)原告提供的第三份證據材料,被告雖然也提出了異議,但是法院沒有當庭確定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證據。被告認為該單據所列費用過高,不真實。不真實的證據材料違背了證據客觀性的要求,不得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但是,該醫藥費單據是否真實,在法庭上難以當庭確認,需要人民法院通過調查後方能確定。
“思考題”
1.簡述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2.訴訟證據有哪些形式?
3.民事訴訟中無需證明的事實有哪些?
4.如何理解舉證責任的含義?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什麼?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6.證據保全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第十章 期間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