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75-84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製度的若幹規定》第9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9-90條
“重點內容”
1.期間、期日的概念與區別
2.期間的種類
3.送達的概念及意義
4.不同的送達方式及其運用
“引例”
馬某因病住院治療,醫生給其打針時看錯了藥名,結果導致病情惡化。雖然搶救脫險,但造成馬某雙目失明。經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是一起醫療責任事故。關於賠償一事,馬某與院方多次交涉未果。於是,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04年4月17日,判決醫院除賠償事故發生後的治療和醫藥費外,另外一次性賠償馬某2.6萬元。宣告判決時,馬某未做是否上訴的表示。後來馬某在同年5月8日,通過郵局寄出上訴狀。人民法院於5月10日收到,並於5月12日將上訴狀副本送達給一審被告即醫院。醫院提出,上訴期限已過,應當認定原告上訴無效。
期間、送達是民事訴訟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對此作了專章規定。該規定對法院的審判活動、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具有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使其行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規定期間、送達的目的,是為了從時間、方式等方麵保證民事訴訟程序正常、有序地進行,以及時、公正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