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與約定期間
以期間能否進行隨意變動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可變期間、不變期間和約定期間。可變期間,是指期間經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後,因情況發生了變化,在規定或指定的期間內完成某種訴訟行為有困難,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變更原定的期間。例如,法院指定開庭期日後,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的,法院可以決定延期開庭審理。一般而言,指定期間屬於可變期間,而法定期間大都屬於不變期間,也有一部分屬於可變期間。法定期間中僅有少數屬於可變期間,如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間、境外當事人的上訴期間等。
不變期間,是指一經法律規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變更的期間。例如上訴期間、申請再審的期間等。對於不變期間,無論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還是人民法院,都無權予以延長或縮短。違反法定期間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約定期間是指根據法律、司法解釋所確立的約定機製,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的訴訟期間。《證據規定》第33條第1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這裏規定的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的訴訟期間就是約定期間。
三、期間的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期間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期間的計算單位
期間以時、日、月、年為計算單位。有的以時計算,如法院接受訴訟當事人財產保全的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有的以日計算,如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有的以月計算,如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的以年計算,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判生效後2年內提出。
(二)期間的計算方法
1.期間的開始。以時和日為單位計算期間的,開始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間內。以時為單位的,以次時為期間開始的時間;以日為單位的,以次日為期間開始的時間。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訴訟當事人財產保全的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如果當事人是在上午10點申請的,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期間就應該從11點起算滿48小時。對於這48小時的計算,不應將法院接受申請的這一小時計算在內,而應從法院接受申請之後的下一個小時開始計算。又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這15日的上訴期間,應從判決書送達的次日起計算。
2.期間的屆滿。期間以月計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於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相當日期的,就應該是最後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這裏所說的“節假日”是指國家法定的公眾節假日,包括春節、十一國慶節、元旦、五一勞動節等。例如,某當事人於5月15日收到判決書,他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而上訴期滿的最後一天5月30日正好是星期六,則應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即6月1日為其上訴期間屆滿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