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達的概述
(一)送達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其中,接受法院的指派送達訴訟文書的人,是送達人;接受法院的訴訟文書並受送達的法律效力約束的人,是受送達人。送達作為一種具有強製性的訴訟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送達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送達的主體隻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實施送達行為的對象隻能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文書,以及人民法院之間遞交訴訟文書的行為,都不能稱作送達,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2.送達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人民法院在訴訟之外,因其他公務活動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送交某種文書的,也不能稱為送達,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3.送達的內容必須是各種訴訟文書,如裁定書、判決書、調解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應訴通知書、命令等。
4.送達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民事訴訟法對送達的程序和方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法院在實施送達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否則,將不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二)送達的意義
送達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訴訟行為,是民事訴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送達能夠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使被告知道原告起訴的內容,便於針對原告的請求進行答辯;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能保證審判按時進行。
第二,送達能夠保護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如,將一審的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他們才能行使上訴的權利,而且上訴的期限,是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的第二日起計算的。
第三,送達能夠保證審判權的順利實現。人民法院通過送達訴訟文書,來體現自己的意誌,以實現審判職能。隻要是人民法院依法送達訴訟文書後,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傳票,經兩次傳票傳喚,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對其可以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二、送達回證和送達的效力
(一)送達回證的概念
送達回證,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用以證明受送達人確實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一種法律憑證。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時,除公告送達外,必須有送達回證。它是檢驗人民法院是否依法送達;受送達人是否收到訴訟文書的根據。回證的內容主要包括:送達法院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名稱);送達文書的名稱;送達的處所和時間;送達方式;送達人、受送達人或有關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等。
受送達人在接到訴訟文書時,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送達行為完成後,送達回證返回法院附卷備查。
(二)送達的效力
送達回證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送達回證的效力主要包括兩方麵:
1.程序上的效力
程序上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送達後所產生的訴訟程序上的法律後果。如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即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民事訴訟法律關係,被告應該應訴,並有權提出答辯狀。傳喚當事人出庭的傳票送達後,當事人即有義務出庭參加訴訟。如果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送達在程序上的效力還表現在某些訴訟文書一經送達,訴訟期間即開始計算。如一審的判決一經送達,15日的上訴期間即從送達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實體上的效力
實體上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送達後所產生的實體權利義務方麵的法律後果。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送達後,義務人即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依調解書的內容申請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