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送達(2 / 3)

三、送達的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受訴法院指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一種送達方式,法院在實施送達行為時,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凡能夠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盡可能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根據《適用民訴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的送達也屬於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訴訟代理人簽收。

4.受送達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送交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在采用直接送達方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直接送達應由法院指派的專人進行,如司法警察或書記員,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送達。

(2)直接送達時應以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本人為原則。

(3)在某些家庭糾紛案件如離婚案件中,受送達人不在時,不宜由對方當事人或在該糾紛中與受送達人處於對立關係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4)送達調解書時,如果當事人拒收,視為調解協議不成立。因此,調解書不宜由別人簽收,而應送交當事人本人,以便準確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但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在以上情況下,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送達人在向受送達人或其他有資格接受訴訟文書的人實施送達行為時,如其拒絕簽收,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在訴訟實踐中,有些受送達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屬往往借故拒絕簽收訴訟文書,從而使訴訟程序無法正常進行。針對這種情況,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留置送達這種強製性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並帶有一定的強製性。因此,在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1.送達人在進行留置送達時,應當邀請受送達人所在地的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然後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才視為送達完畢。但如果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也視為送達。

2.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當事人已反悔,其拒絕簽收的行為應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因此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應當對該案繼續審理並及時做出判決。

(三)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確有困難,因而委托受送達人住所地法院代為送交訴訟文書的一種送達方式。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適用民訴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6條的規定,委托送達時,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確有困難時,通過郵局以掛號信形式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寄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同委托送達一樣,郵寄送達也是在受送達人住所離受訴法院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根據《適用民訴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如果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