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特殊情況,將訴訟文書交由有關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是在受送達人身份比較特殊,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適用民訴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1條和82條的規定,轉交送達有下列三種情況: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公之於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因此在適用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時,才能采用公告送達。
2.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公告期為六十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法院采用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5.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上記明。
四、送達的效力
送達的效力,是指受訴法院依法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送達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一)程序上的效力
程序效力,是指訴訟文書送達後對訴訟程序產生的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
1.有關的訴訟期間開始計算。
2.引起有關的訴訟法律關係產生或消滅。如受訴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自送達之日起,受訴法院就與被告發生了訴訟法律關係;法院將允許原告撤訴的裁定送達有關的當事人後,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即告終止。
3.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接受送達後,就應依照法律規定或送達文書的要求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否則,將承擔程序法上的後果。如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二)實體上的效力
實體上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送達後在實體上產生的法律後果。如二審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強製執行。
“引例評析”
本章引例中,人民法院於2004年4月17日送達判決書,上訴期間的起算日期,應當是收到判決書的次日即18日起算,計算15天,可知上訴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5月2日。按照國家規定,從5月1日到5月7日都是法定節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5月8日為期間的屆滿日。在5月8日,馬某通過郵局寄出了上訴狀,不算超過上訴期間。所以,原告仍然是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了上訴。
“思考題”
1.簡述期間的概念及種類。
2.期間的計算單位和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3.期間的耽誤及其補救程序是怎樣的?
4.試述送達的概念和特點。
5.試述送達的方式及運用。
§§第十一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