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92-98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8-111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第15、19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1條

5.2000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1條

6.2001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

7.2001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9條

“重點內容”

1.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條件

2.財產保全的範圍和措施

3.先予執行的條件和適用範圍

“引例”

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視機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的韓國產三星等離子彩色電視機1000台,每台價格為人民幣8500元,總貨款為850萬人民幣,甲公司應當在收到電視機後10日內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2006年4月1日,乙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甲公司交付了1000台彩電,4月8日,甲公司支付了400萬元貨款,剩餘的貨款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支付。經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總是以部分彩電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付款。甲公司在不付款的同時,還分別和丙公司、丁公司協商彩電買賣事宜,準備將該1000台彩電轉手賣給丙公司和丁公司。為防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對該1000台彩電先予以查封,然後乙公司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