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財產保全(2 / 3)

(2)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訴前保全發生於起訴之前,人民法院對案情是一無所知的,而且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製度,對訴訟程序的啟動要依靠一方的訴訟行為來實現,法院根本不可能依照職權做出裁定。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和訴前保全必須依照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提出是對應的。由於人民法院對案件情況不了解,就存在著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的可能性,而且其發生錯誤的幾率要遠遠高於訴訟保全,為了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有必要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以免發生保全裁定錯誤時無法賠償的情形發生。如果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要依法駁回其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

(4)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起訴。訴前保全就其性質而言,屬訴訟保障程序,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以及訴訟任務得以圓滿完成,保全僅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僅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既不能解決糾紛,也不能確定爭議財產的歸屬,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得以解決,而且由於一方的財產被保全,其財產功能的發揮受到影響,也迫切希望糾紛快速解決,因而財產保全實際上是為訴訟進行的準備。如果利害關係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不在法定的時間內起訴,人民法院會立即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其提供的擔保財產要用來賠償對方因財產被保全而造成的損失。

(三)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的異同

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的相同點主要表現在都是為了保證將來的生效裁判能夠得以執行而對有關財產采取的強製性保護措施,兩者在保全的範圍、措施、程序等方麵存在很多共同之處。

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1.引起程序發生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而訴訟財產保全以當事人申請為主要方式,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也能夠依照職權提出。

2.申請條件和做出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而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而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到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的48個小時內做出裁定。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以後難以執行。訴訟保全盡管也會出現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財產等的緊急情況發生,但其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譬如標的物的原因等,所以不是必須在48個小時內做出裁定。

3.申請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時間是起訴前,訴訟財產保全的發生時間是起訴後、判決做出前。

4.對是否提供擔保要求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不提供擔保,法院要裁定駁回申請,而訴訟財產保全是否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三、財產保全的範圍和措施

(一)財產保全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的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產的價值與申請人的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數額基本相等。不論是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還是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都應遵守這項規定。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財產保全的對象應是本案的標的物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本案判決執行的財產,或者說財產保全的對象範圍應當是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於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兩種限製性規定的適用情形和側重點是不同的。前者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爭議標的物為種類物的案件;二是爭議標的物雖然是特定物,但該特定物已經被毀滅、轉移、隱匿的案件。其側重點在於限製保全財物的價額。後者適用於爭議標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被毀滅、轉移、隱匿的案件。其側重點在於限製保全財產的範圍。之所以要對財產保全的範圍進行嚴格的限製,主要原因在於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判決在將來能夠得到執行,而實現這一目的隻需要在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進行保全,或者對於本案有關的財物進行保全。另外,財產保全不僅要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要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對保全範圍作上述限製,就容易導致財產保全措施的濫用,從而損害被申請人的利益。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保全財產的具體方法、手段。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的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有:

1.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被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異地封存。被查封的財物在查封期間的所有權不變,但是所有人在查封期間不得對該財物行使處分權,被查封的財物可以交由其所有人保管。所有人拒絕保管的,法院可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2.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財物或者財產權證照予以扣押的措施。人民法院對扣押的財產應當妥善加以保管。

3.凍結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責令銀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不準當事人提取、動用存款的措施。人民法院凍結存款時,應當向有關銀行、信用社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銀行、信用社有義務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采取凍結措施,不得拒絕、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