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須具備如下條件:(1)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的行為。(2)如不及時製止該侵權行為,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海事強製令的做出應符合下列條件:(1)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2)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3)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製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三、行為保全的程序
(一)申請
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或者海事強製令的,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書麵申請書,並提交有關證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申請,應當向對專利侵權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或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著作權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前申請海事強製令的,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訟中申請海事強製令的,應當向受理訴訟的海事法院提出。
(二)提供擔保
訴前請求法院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在執行停止有關行為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解除有關停止措施。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強製令申請時,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
(三)做出裁定與執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提出訴前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48個小時內做出裁定,並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海事強製令申請複議的期限是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四)裁定的效力及解除
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裁判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以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仍可以作出繼續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所采取的措施。
海事強製令的效力,也應維持到終審裁判生效時止。利害關係人對海事強製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強製令。
(五)申請錯誤時的賠償
法院裁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後,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起的有關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一並處理。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製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