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民事訴訟或執行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故意破壞、阻礙訴訟與執行程序的違法活動。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應當依照下列要件進行檢驗。全部符合下列要件的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
(一)行為人實施了法律禁止的妨害行為
行為人實施了民事訴訟法或者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是構成妨害行為的重要條件之一。哪些行為屬於妨害行為,哪些行為不屬於妨害行為,不能任意確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和相關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我們必須依法確認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
(二)行為人正在實施或已經實施了妨害行為
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分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一種積極的妨害行為,例如行為人在法庭上公然哄鬧的行為;偽造、毀滅證據的行為等。不作為,是一種消極的妨害行為,例如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轉移手續的行為人,卻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等。行為人不應當作為而作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行為,都屬於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隻要實施了法定禁止的特定行為,就構成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達到一定的嚴重妨害程度,不是構成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行為的必要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妨害行為是否嚴重,是人民法院在確定適用何種強製措施的酌定情節。
(三)行為人故意實施妨害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必須是故意實施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是構成本妨害行為的要件。在司法實踐中辨別行為是否是故意的,不能以其是否知道其實施的行為是否違法為標準,而應當綜合其他現象分析其實施行為時的主觀狀態。
通常認為,行為人實施妨害行為時是否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不是構成妨害行為的要件。由於妨害行為對訴訟和執行具有幹擾、破壞作用,妨害行為發生時,不論行為人是否具有民事或者刑事責任能力,都應當及時采取排除措施,以保證訴訟和執行活動正常進行。對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行為的強製措施,是一種以排除性為主要特征的措施。
(四)行為人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實施了妨害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必須是行為人在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實施的違法活動。在起訴前或執行完畢後行為人的民事違法行為,不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由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處理。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到第103條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
1.必須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出庭應訴,可以行使法定的訴訟權利,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被告可以親自出庭,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而自己不出庭。如果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後,既不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本人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但是,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則負有親自到庭的特殊義務。如果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這種妨害行為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案件的重要場所。訴訟參加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以維持正常的審判秩序。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依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對其適用不同的強製措施。
哄鬧、衝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也應當適用最嚴厲的強製措施。
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
重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行為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會嚴重幹擾甚至誤導人民法院對案件主要事實的正確認定。但是,行為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通常隻有達到了妨害人民法院對案件正常審理的程度,才能構成妨害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達到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度,或者是在訴訟階段以外的行為,由其他法律規範調整,不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