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與種類(2 / 2)

4.妨害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妨害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行為,是指行為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以及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行為人的上述行為,不僅藐視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而且會對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5.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構成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示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須采取了特定的非法手段。行為人以暴力、脅迫、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的,構成阻止證人作證的妨害行為。行為人因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構成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上述兩種行為不以行為人的目的是否達到為構成要件,隻要其實施了上述行為,妨害行為就已經構成。

6.攻擊參加訴訟和執行人員人身的行為

參加訴訟和執行的人員,包括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協助執行人員。行為人攻擊上述人員人身的行為,包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這些行為直接指向正在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幹擾和破壞訴訟秩序,使審判和執行活動無法進行。

7.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任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撓司法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都是對國家司法權的嚴重挑戰。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妨害行為。對任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都應當立即予以排除,並視情節給予進一步的懲戒。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裁判的行為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具有國家強製力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人,應當按照生效裁判規定的內容、期限和其他要求履行其義務。對於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拒絕履行或者借故拖延,是無視法律文書法律效力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應依法向被申請執行人發出限期執行的通知書。被申請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即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該妨害行為是行為人不作為的行為。

9.有關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

有關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是指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或者妨害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和執行。該妨害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單位,不是自然人。該妨害行為可以分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有關義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規定的妨害執行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被執行人拒不到場接受詢問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3.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財產的;

4.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5.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6.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7.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8.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9.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10.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