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強製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2 / 2)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的行為人采取的一種經濟上的懲罰手段。罰款措施是對妨害行為人的一種懲戒措施。

罰款這種強製措施不僅適用於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行為的自然人,而且同樣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有關的責任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根據妨害行為的具體情節及造成的危害來決定罰款數額,以達到懲戒妨害行為人的目的。

對妨害行為人采取罰款措施時,先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一個具體罰款的意見,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後,製作罰款決定書。被罰款的單位或公民對罰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罰款決定的執行。

罰款措施可以與其他強製措施合並適用。民事案件中的罰款措施與刑事案件中的罰金,雖然都是對行為人在經濟上進行一定的製裁,但兩者在性質、適用法律等方麵有很大的不同。罰金是一種刑罰,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適用於刑事犯罪分子;罰款是一種司法措施,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適用於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人。

五、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限製其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人采取的一種最嚴厲的強製性手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2款的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由於拘留這種強製措施直接限製人身自由,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拘留措施時,應十分慎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承認並改正錯誤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前,先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院長批準後,製作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執行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當場宣讀拘留決定書。在司法實踐中,發生行為人哄鬧、衝擊法庭或者用暴力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拘留後,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拘留決定的執行。

拘留措施可以與罰款等其他措施合並適用。

以上五種強製措施,隻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予以拘留、罰款。

應當明確的是,對於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采取適當的強製措施後,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引例評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通常情況下,被告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追索贍養費、撫養費等案件的被告必須出庭。而本案正是一起追索贍養費的案件,被告必須到庭。本案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已經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對其采取拘傳措施是正確的。

“思考題”

1.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2.強製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程序是什麼?

§§第十三章 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