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反訴(2 / 2)

第四,反訴與本訴要有聯係。反訴與本訴的聯係,是指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實上有牽連。其具體表現為:反訴與本訴出自於同一法律關係或同一事實;反訴雖與本訴不出自於同一法律關係或同一事實,但具有抵消或吞並本訴訴訟請求的理由上的聯係。

第五,反訴案件與本訴案件能夠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合並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訴訟程序有三種:一是適用於民事訴訟案件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二是特別程序;三是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這三種程序中,隻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訴訟案件可以提起反訴,其他訴訟程序均不存在反訴問題。

反訴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並與本訴合並審理。反訴不符合上述特殊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另案起訴。

三、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駁,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於己有利的事實和理由,以反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反訴與反駁存在著以下幾方麵區別:

其一,反駁這一訴訟權利屬於所有當事人,既屬於原告,也屬於被告,還屬於第三人,而反訴的權利隻屬於被告一方當事人。

其二,反駁是一種辯論行為,針對的是對方當事人,各方當事人都可以據理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而反訴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的行為,是訴的一種表現形式,隻能由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

其三,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當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從而使對方當事人敗訴,而反訴的目的則是通過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以抵消、吞並、排斥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訴使訴訟程序中增加了一個新的訴。

“引例評析”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以原告為其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消、吞並或排斥本訴訴訟請求的反請求。提起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反訴必須由本訴中的被告提起;第二,反訴應當在本訴的進行中提出;第三,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出;第四,反訴與本訴要有聯係;第五,反訴案件與本訴案件能夠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合並審理。本案中乙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完全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構成反訴。雖然甲公司提出的支付貨款12萬元的訴訟請求與乙公司提出的賠償麵料損失6萬元的訴訟請求是各自獨立的,但二者均是基於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同一個紡織機械買賣合同而產生的,具有目的的對抗性,因此可以構成反訴。

“思考題”

1.如何理解訴權?

2.訴的要素有哪些?

3.提起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