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08-141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167條、第91-97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幹規定》第5-19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重點內容”

1.起訴的條件與是否受理的規定

2.開庭審理各個階段的內容

3.開庭審理中所涉及的幾種特殊製度

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應如何適用判決與裁定

“引例”

王衡基於借款關係向劉利住所地的A區法院起訴,要求劉利歸還所借的一萬元錢,A區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同時,劉利的妻子林紅也向A區法院起訴,要求與劉利離婚,A區法院也受理了此案。在訴訟進行中,劉利因病突然死亡,那麼這兩個訴訟從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體係中程序最完整、適用最廣泛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同時也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普通程序由四個主要階段組成: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評議與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