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的概念和條件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或依法應由自己保護或者管理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請求的訴訟行為。
起訴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訴訟行為,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民事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民事主體之間發生了民事糾紛,就可以通過行使起訴權而使糾紛得以訴訟途徑解決,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也是民事訴訟程序得以開始的前提,沒有起訴,就沒有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在無當事人起訴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開始民事訴訟。
起訴作為引起民事訴訟開始的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這一條件有兩層意思:一是原告必須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是原告必須是民事糾紛的利害關係人。所謂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方麵是指原告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之一,如離婚案件,原告就是配偶雙方之一;如合同案件,原告就是合同的簽約雙方之一;另一方麵是指原告雖非權利主體,但依法其有權對這種民事權益進行管理或加以支配,那麼也應認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糾紛案件,必須有相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存在,原告起訴就須有與其爭議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起訴要指明與原告相爭議的對方當事人,即要有指控對象;二是所指控的被告的姓名(或名稱)、性別、住所地等基本情況要清楚;三是所指控的被告要實際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銷的法人、組織不能作為當事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就其與被告之間的民事糾紛如何處理所提出的具體的實體主張。訴訟請求在實踐中多表現為原告的實體權利主張,由於訴訟請求決定著人民法院的審理範圍,也是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的具體事項,因此,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所謂事實和理由,是指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和爭議的具體事實根據、法律根據等。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條件是民事訴訟主管和管轄製度的必然要求。原告起訴的案件隻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人民法院才能對其行使民事審判權。原告起訴的案件隻有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人民法院對該案才能行使審判權。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原告依普通程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用口述方式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因此,普通程序規定的起訴方式是:書麵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後果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訴,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受理是對原告起訴的認可,是導致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的重要法律事實,其與起訴行為的結合,便是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受理以起訴為前提,但沒有受理,起訴的目的便得不到實現。所以,受理作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訴訟行為,不僅決定著民事訴訟是否開始,也決定著當事人的訴權能否實現。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受理權,把好受理這一關,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要求,又不屬於法律禁止受理的情況,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通知方式是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內上訴。
起訴一經人民法院受理,其後果是民事訴訟程序正式開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得以發生,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就將依法進行訴訟;起訴一經受理,當事人就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重複起訴,同時,訴訟時效也告中斷。
(二)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定核實,並決定是否受理的行為。起訴隻有在完全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要求時,才能導致受理的後果,而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要求,有賴於人民法院的審查。所以,審查起訴是原告起訴後的必然結果,又是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受理的必經程序和前提。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主要從四個方麵進行:一是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四個起訴條件;二是審查起訴是否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起訴狀的內容;三是審查起訴是否為重複訴訟或是否是對人民法院已審結案件的再起訴;四是審查起訴人是否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除此之外,如果原告起訴的是勞動爭議案件,還要審查是否已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以及經仲裁後的起訴期限是否已經屆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