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1 / 2)

一、審理前準備的概述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受理起訴後至開庭審理之前,依法所進行的一係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準備是相對於開庭審理而言的,它是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所必經的程序,是做好開庭審理的必要前提。審理前的準備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審理前的準備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訴後過渡到開庭審理的橋梁;其二,審理前的準備以保證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為宗旨;其三,審理前的準備客觀上兼有一定的審理性質。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前的具體準備活動

人民法院在準備階段應當進行以下方麵的準備活動:

(一)在法定期限內,分別向當事人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告知有關訴訟事項

人民法院受理起訴後,一方麵應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並向原告告知其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另一方麵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以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被告的權利,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等於放棄答辯權,其仍然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答辯。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二)通知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開庭審理應當盡可能在所有當事人都參加的情況下進行,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在準備階段審核當事人,並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處理。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參加訴訟。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拒不參加訴訟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但法律文書仍列其為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共同被告拒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視不同情況,或者對其拘傳,或者對其作缺席判決。

本案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權益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通知,告知有關情況。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決定參加訴訟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案件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第三人也可以自己申請參加訴訟。

(三)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

合議庭人員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以便當事人行使申請回避權。人民法院在此階段指定或聘請鑒定人、翻譯人員或勘驗人的,也應將這些人員的名單及時告知當事人。

(四)審核有關的訴訟材料,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應當適用的有關法律以及有關專業知識

訴訟材料,是指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及其證據材料等。審核訴訟材料是準備階段的一項重要活動,其任務和目的是: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確定證明對象以及應由法院自己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