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2 / 2)

(五)調查收集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六)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進行勘驗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鑒定

(七)案情比較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八)進行開庭前的調解

合議庭審查案卷材料後,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發給當事人,審理即告終結。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應及時準備開庭審理。

(九)其他必要的準備工作

此外,合議庭成員和獨任審判員開庭前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準備工作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做好。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提交答辯狀的,或者在答辯期屆滿前已經答辯,或者同意在答辯期間開庭的,也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前開庭審理。

三、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活動

審理前的準備對於當事人也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當事人在開庭前的準備如何,往往決定著他們在開庭審理中的優劣狀況,甚至決定著他們的勝敗結果。當事人在開庭前的準備活動主要有五個方麵:

(一)提交訴訟資料,收集和提供證據

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之前,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資料,以便使法院知曉自己的訴訟主張、事實根據和理由,同時也為開庭審理提供審查的對象和辯論的內容。

(二)提出管轄權的異議

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認為受訴法院無權受理該案的,可以考慮決定是否提出管轄權的異議。被告決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在提出答辯狀期間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請追加和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訴訟

在開庭之前,當事人認為有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情況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追加,是否追加,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通知,是否通知,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提出反訴、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

為使反訴案件能與本訴案件一同開庭審理,被告欲反訴的,應在開庭審理之前提出。原告欲增加訴訟請求或變更訴訟請求,也宜在開庭之前進行,以便人民法院確定開庭審理的內容和範圍。

(五)進行其他有關活動

在開庭審理之前,當事人可以要求查閱與複製本案有關的材料,以便為出庭做準備。在此階段,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等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有關人員回避。有關人員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