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庭審理概述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全麵審查案件事實和是非責任,並依法做出裁判或調解的活動。
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重要階段,是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是所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同時參加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的任務是:通過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訴訟活動,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解決民事糾紛。搞好開庭審理,對於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都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開庭審理既可以在人民法院內進行,也可以巡回就地開庭審理。開庭審理無論在何地進行,都應當按法定要求設置法庭,並且必須以言詞的方式進行。因為隻有采用言詞形式,才能使開庭審理的內容既對所有當事人公開,也能對旁聽群眾公開,才能保證開庭審理任務的完成。
開庭審理分為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兩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開庭審理公開進行是原則,不公開進行是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的程序依次是:開庭審理的預備;宜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
(一)開庭審理的預備
開庭審理的預備,是指人民法院為開庭進入實體審理所進行的準備活動,這一活動完全是程序性的準備過程,不具有實體審理性質。人民法院應當為開庭審理作以下幾方麵的準備活動:
1.傳喚和通知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後,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傳喚當事人,應當使用傳票,傳喚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應當使用通知書。人民法院進行傳喚和通知時,應當為外地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2.發布開庭公告。凡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有:當事人的姓名、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公告應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張貼於案發地、當事人的住所地或巡回審理地。
3.查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到庭情況。到開庭之時,應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未到庭的,書記員應查明傳票、通知書是否確已送達以及不到庭有無正當理由,然後報告審判長。審判長應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或者延期審理,或者按時開庭。
(二)宣布開庭
審判長決定按時開庭的,首先由書記員向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群眾宣布法庭紀律;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調查案情,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的活動。
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重要階段,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案件都要經過這一階段。法庭調查的任務是:聽取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聽取證人的證言,出示各種證據,全麵審查核實證據,揭示案件真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是案件事實、訴訟請求以及有關證據。由於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因而當事人應當對爭議事實作重點陳述,並對自己的主張當庭舉證。當事人陳述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再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最後是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再由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2.審判長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3.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證據出示時按照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順序進行。證人出庭作證,審判長應告知其權利義務以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陳述完畢後,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書麵證言應當庭宣讀。證人證言若是由當事人調查取得的,經當事人宣讀後提交法庭,對方當事人可以質詢;證人證言若是人民法院調查取得的,應由書記員宣讀,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質詢。
4.原告、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5.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6.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事實或者訴訟請求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個出示證據並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須舉證、質證。
7.一方當事人要求補充證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勘驗,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補充的證據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勘驗的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判長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第二次開庭審理時,隻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並已經認定的證據不再重複審理。
8.法院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案件事實全部審查清楚後,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四)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案件事實、是非責任和適用法律向法庭闡明各自的觀點,並就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言詞辯論的活動。法庭辯論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基本形式,也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全麵陳述其訴訟觀點的重要手段。法庭辯論通過各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觀點、理由的充分闡述,使人民法院能夠進一步核實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為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應當圍繞當事人對本案爭議的問題進行。在法庭辯論中,人民法院要注意保護各方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並適時地對當事人不當的辯論行為予以糾正。當事人在法庭辯論中提出新證據或事實,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恢複法庭調查的,應及時予以恢複,待重新調查完畢,再繼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