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開庭審理(2 / 3)

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後意見。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法庭辯論終結時,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並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合議。

(五)合議庭評議

合議庭評議,是指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成員就案件的性質、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非責任和處理結果進行討論並做出結論的活動。合議庭評議案件,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內容作為評議基礎,以法律作為裁判的準繩。

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責任、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合議庭評議由審判長主持,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議庭筆錄由書記員製作,其中應詳細記載評議的過程、內容和結論。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書記員必須如實記入筆錄。合議庭筆錄最後要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評議中如果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搜集證據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由審判長在繼續開庭時宣布延期審理的理由和時間,以及當事人提供補充證據的期限。

三、宣判

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就做出的民事判決,向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群眾進行宣告的活動。宣判是普通程序的最後一個階段。開庭審理無論公開與否,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另定期日宣判兩種情況。當庭宣判,就是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並宣讀裁判。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另定期日宣判也稱定期宣判,就是合議庭在開庭審理之日以後的期日公開宣告判決。凡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在宣判後應立即發送判決書。

宣判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結婚。

宣判結束,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終結的標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該審限應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或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訴訟過程中的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四、法庭筆錄

法庭筆錄又稱開庭審理筆錄,是指書記員對開庭審理的完整過程及其活動的記錄。法庭筆錄因其真實地反映了開庭審理的全過程,因而是檢查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及其活動是否合法的根據。法庭筆錄因其客觀地記錄了法庭調查的過程,因此還能起到固定事實和證據的作用,並成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和進行裁判的依據。

法庭筆錄必須由書記員當庭記錄,力求做到全麵、客觀和準確,既要如實反映開庭審理的全過程,又要如實反映每一過程的具體活動。基於合議庭評議案件的保密性,合議庭的評議筆錄應由書記員另行製作。合議庭的評議筆錄不能對外公開,當事人也不能查閱評議筆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法庭筆錄應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五日內閱讀。庭審筆錄經宣讀或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記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由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筆錄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庭審筆錄最後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

五、開庭審理中對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實踐中,訴訟並不必然完全依照訴訟程序的指向順利進行,也並不必然履行完全部訴訟程序而正常結束。訴訟中會出現各種特殊情況,並可能因此阻卻訴訟的正常進行,所以,正確處理這些特殊情況就成為一種必要。

(一)撤訴

1.撤訴的概念和分類

撤訴,是指原告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起訴,主動要求撤回的行為。

撤訴是當事人對訴權的處分行為,撤訴本身不針對實體問題,撤訴的結果也不會導致人民法院解決實體問題,所以,撤訴屬於程序問題,這也是撤訴與放棄訴訟請求的區別所在。

撤訴依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以當事人撤訴行為的積極和消極形態為標準,撤訴可以分為申請撤訴與按撤訴處理;以撤訴行為發生的審級不同為標準,撤訴分為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以當事人所撤回的訴的性質不同,撤訴分為撤回本訴與撤回反訴。本章這裏指的是撤回起訴。

2.申請撤訴

申請撤訴,是指當事人以積極明確的意思向人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的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由提起該訴的原告依自願進行。這一條件有兩層意思:一是撤訴申請應由原告提出,委托訴訟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後,才能代為進行申請撤訴行為;二是申請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

第二,撤訴申請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出。如果法庭辯論已經結束,民事糾紛的依法解決已經在望,就不能再允許當事人申請撤訴,以免使即將被解決的糾紛又恢複原狀。

第三,撤訴的結果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逃避法律責任。撤訴雖不直接涉及實體問題,但可能會最終損及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人民法院有必要對撤訴實行監督和幹預。

第四,被告實際答辯後原告申請撤訴的,應當征得被告同意。實際答辯,是指被告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或雖未提交答辯狀但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已進行了第一次陳述或辯論。基於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權益的要求,原告在被告實際答辯後撤訴的,應當征得被告同意。

人民法院對撤訴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訴;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訴訟繼續進行。撤訴的裁定一經做出立即生效。撤訴裁定生效後,產生以下法律後果:訴訟程序即告結束,訴訟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撤訴後視同未起訴,當事人可以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