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開庭審理(3 / 3)

3.按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是指當事人因具有法定行為,而被人民法院視其為撤訴。按撤訴處理的特點是:當事人未曾向人民法院明確做出撤訴的意思表示,而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定其有撤訴的意思,從而依職權裁定按撤訴處理。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訴處理:

(1)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這裏的主體除了原告以外,還包括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原告應當預交而逾期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減、免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麵裁定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該裁定生效後,與準許撤訴的生效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產生同等的法律後果。

(二)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在部分當事人無故不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擅自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作出判決的一種製度。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處分其參加訴訟權利行為合法幹預的結果,目的是促使當事人遵守訴訟秩序和服從訴訟指揮。根據法律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幾種情況:

1.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不必適用拘傳的;

3.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後,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無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適用缺席判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參加訴訟後,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可以比照原告適用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做出缺席判決,必須以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為基礎,以當事人確有無理由拒不到庭等法定行為為條件。缺席判決做出後,缺席的當事人仍然享有上訴權。缺席判決生效後,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因出現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把已確定的開庭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開庭審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的製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所謂正當理由,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法克服或無法避免的客觀原因。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提出回避申請,合議庭認為申請明顯無理當即駁回的,可以如期開庭;合議庭一時無法決定的,應當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做出口頭裁定,並當庭宣布,且說明延期審理的理由。延期審理的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

(四)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因出現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進行的製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公民死亡後就不能繼續充當當事人,需要其繼承人承擔訴訟。在人民法院查明死亡的當事人有無繼承人和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之前,應當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為其確定法定訴訟代理人有一個過程,其間訴訟不可能繼續進行,所以要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後,其訴訟權利能力歸於消滅,訴訟應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在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之前,訴訟應當中止。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當事人無法預料、無法克服的情況,如水災、病危等。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這是指另一案的審理結果對本案有預決作用,因此另一案必須先行審結。人民法院在等待另一案的結果期間,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並產生訴訟程序暫時停止的後果。引起訴訟中止的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恢複訴訟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自行失去效力。

(五)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因出現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序的製度。訴訟終結是基於訴訟中出現的特殊情況而使訴訟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果,訴訟終結導致訴訟程序完全結束,並且不再恢複。

訴訟終結屬於訴訟程序的非正常結束,因而必須以法定事由為根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原告是民事訴訟不可缺少的訴訟主體,沒有原告,民事訴訟就無法進行。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遇此情況,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實際意義,因此應當終結訴訟。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雙方當事人之間婚姻關係便因此而自然消滅,離婚訴訟便成為不必要,所以應當終結訴訟。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這幾類案件均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係,權利人和義務人都是特定的,而且其權利或義務不能被繼承或轉讓,無論權利人還是義務人死亡,訴訟都無法繼續進行,所以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訴訟終結,人民法院應當做出書麵裁定。該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訴訟程序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