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調解概述
(一)法院調解的概念和特征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法院調解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的訴訟活動,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訴訟案件的一種方式。
2.法院調解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所有民事訴訟案件,無論簡單還是重大複雜,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程序,隻要當事人雙方自願,就可以適用調解。但執行階段不適用調解。
3.法院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及時做出判決。
法院調解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和方式,有其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從而有利於及時、徹底的解決民事糾紛。其次,通過審判人員做說服疏導工作和宣傳法製,有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避免激化矛盾,從而能增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促使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
(二)法院調解的性質
法院調解具有民事訴訟的性質。這首先是因為法院調解發生於民事訴訟過程中;其次是法院調解由人民法院主持,是其行使審判權的一個方麵,它既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活動,又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活動;最後是因為法院調解與人民法院使用判決解決民事糾紛具有同樣的目的和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的訴訟性質,使其與訴訟外的調解以及訴訟中的和解相區別。
二、法院調解的原則
法院調解的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所必須遵循的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和第8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這一原則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是否接受人民法院的調解,完全由雙方當事人依其意誌來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強製當事人接受調解;二是當事人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以及達成什麼樣的調解協議,完全依雙方當事人的意誌來決定。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屬於廣義的審理活動,調解處理糾紛與判決解決糾紛一樣,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法院調解貫徹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不僅能夠保證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客觀地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還能夠徹底解決民事糾紛。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的過程以及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原則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法院調解的過程必須合法。法院調解是民事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法院調解的開始、進行、方法以及調解協議的達成和調解書的製作等,都要按民事訴訟法的要求進行。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調解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還可能是將來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根據,因此其內容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調解協議的內容合法與否,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對於協議內容不合法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當事人拒絕重新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