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法院調解程序(3 / 3)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及時判決,不能久調不決。

四、調解協議及其效力

(一)調解協議的形式

調解協議的達成,是法院調解結束的標誌之一。調解協議成立後,必須具有法定的形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和第90條的規定,調解協議有製作調解書和不製作調解書兩種形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但請求發給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1.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是調解協議最基本的法定形式。調解書的內容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在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要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注明製作調解書的時間,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2.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原則上都應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有些案件不需要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這些案件有: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

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因是否需要製作調解書而有所不同。調解達成協議後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或送達時一方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

對於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書記員應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調解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結束訴訟程序

調解協議的生效,意味著訴訟目的已經實現,訴訟程序即應結束。由於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所以不存在上訴問題,其產生的程序後果就是結束訴訟程序。

2.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調解結案與判決結案有著同樣的功效,作用都在於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進行確認,並對具體的糾紛做出處理。當事人對已確認的法律關係不得再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同一案件以同一理由再行起訴。

3.強製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隻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