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判決
(一)民事判決的概念和種類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權威性認定。民事判決隻適用於解決實體問題,因此,人民法院隻能在依法定程序對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做出判決。判決的書麵形式稱為判決書。
判決是人民法院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民事訴訟隻要不是非正常結束,當事人之間又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對所審理的民事案件有權利、也有責任依法進行判決。總之,民事判決是確認民事法律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製裁民事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是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案方式。
民事判決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1.根據所作判決的案件性質不同,判決可以分為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訟案件的判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所作的判決,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如人民法院按照第一、二審程序審理案件所做的判決;人民法院就確認某項法律事實所作的判決,就是非訟案件的判決,如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所做的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
2.根據判決的內容和作用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確認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
3.根據判決對訴訟請求事項解決的範圍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全部判決和一部判決。
4.根據雙方當事人出庭情況不同,民事判決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
對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全部當事人都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基礎上所作的判決。
5.根據判決的生效情況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
生效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未生效判決,是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所作的判決,在上訴期間內,都是未生效判決。
6.根據判決做出的時間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原始判決和補充判決
原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後,首次所製作的判決。補充判決,是指首次判決製作之後,因原始判決結果有問題,而由人民法院對有關實體問題所作的補充性判定。補充判決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原始判決對已經審理完畢的訴訟請求漏判的;二是判決結果不明確以致當事人無法履行或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補充判決由製作原始判決的人民法院做出。補充判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除外。補充判決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為終審判決。補充判決和一般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判決的內容
民事判決由審判組織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做出。民事判決的內容,就是民事判決書所必須具備的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民事判決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等
這一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基本情況;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就是民事案件的名稱和類別,它是對案件性質和糾紛內容的概括。此外,還要寫明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
2.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是當事人訴求人民法院滿足的實體主張,應當如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法律判斷等方麵的爭執點。判決應當對這部分內容作如實客觀的反映,不得誇大或縮小雙方當事人各自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應當適用的法律根據
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業已查明並將作為判決根據的案件事實。判決認定的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的認定以及解決糾紛的看法所持的道理。應當適用的法律,既包括應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又包括適用的有關實體法律規範。這一部分的內容是民事判決的重點內容,應當做到認定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理由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正確確定這一部分的內容,是正確確定判決結果的前提和保證。
4.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判決結果就是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判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與訴訟請求的事項和範圍一致,人民法院不得超訴訟請求範圍行判。判決結果必須準確、清楚和具體,避免模棱兩可、抽象原則。在判決結果之後,應當寫明訴訟費用的數額及其負擔。
(三)民事判決的效力
民事判決的效力,是指民事判決生效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三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