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拘束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決所具有的拘束一定主體行為的強製性效力。民事判決的拘束力體現在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三個方麵:
1.判決一經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和拘束力。
2.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宣告的判決。
3.判決生效後,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其協助執行的義務。
所謂確定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決在程序法上的不可撤銷性。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再以上訴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改變或變更該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當事人的上訴和對同一案件的再次起訴。
所謂執行力,是指民事判決生效後,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在義務人期限屆滿拒不履行時,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對於具有執行力的判決,在權利人依法申請執行或需要法院依職權主動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利、有責任實施強製執行。
二、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或執行中,對程序方麵的事項所作的權威性認定。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也是指揮、組織訴訟的有效方式。民事裁定的意義在於:協調訴訟活動,解決訴訟中程序方麵發生的問題,保證民事訴訟程序依法順利進行。
民事裁定不同於民事判決,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民事裁定適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民事判決則適用於解決實體問題;民事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為其法律依據,民事判決是以民事實體法為其法律依據;民事裁定可以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民事判決則隻能在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終結時做出;民事裁定既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民事判決則隻能采用書麵形式。
(二)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
民事裁定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具體的程序問題適用民事裁定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事項:
1.不予受理
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經審查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異議。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的共同點是:原告的起訴都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它們之間的區別是:駁回起訴發生於法院立案之後,而不予受理則發生於法院立案之前。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雖然涉及實體問題,但並不是對實體問題的最終解決。所以,人民法院決定實施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必須做出裁定。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對訴的處分行為,依法要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和認可。對於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不論準許與否,都應做出裁定。人民法院依法按撤訴處理的,也要適用裁定。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或終結訴訟,涉及的都是訴訟程序問題,其本身不解決實體問題,所以應當適用裁定。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中的筆誤,是指判決書中的錯寫、誤算、意思表達不確切等情況,都屬於製作判決書中的程序問題。因此,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應當適用裁定。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或終結執行涉及的是執行程序方麵的問題,其本身未涉及實體問題,所以,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應當適用裁定。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申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的不予執行情形時,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這一靈活規定的範圍,由人民法院自行掌握,但要以程序問題為限,如延期審理、宣告破產等,都屬於該彈性規定所指的裁定事項。
(三)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內容
民事裁定有兩種形式,即書麵裁定和口頭裁定。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裁定形式的適用情況,但從理論和實踐看,凡涉及程序的重要問題時,應當采用書麵裁定,包括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導致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結束的裁定;涉及當事人實體權益的裁定。所有這些裁定,不宜采用口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