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3 / 3)

民事裁定書由三部分內容組成:一是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是裁定的事項、事實、理由和結論;三是關於能否上訴、申請複議等事項。口頭裁定的,也必須完整地具備這些內容,由書記員記入筆錄。裁定書最後要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法律規定必須由院長批準的裁定,還應由院長署名。

(四)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分為可上訴的裁定和不可上訴的裁定。可上訴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對於可上訴的裁定,當事人自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不上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訴的裁定一經宣告,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決定

(一)民事決定的概念

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對訴訟中的某些特殊程序事項依法所作的權威性認定。所謂特殊事項,一般都是在訴訟中發生的可能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與程序有關的問題。

民事決定與民事判決的區別較為明顯,但與民事裁定就有著一定的共同性,其表現在:它們都是對發生於訴訟中的程序事項所作的處理;其處理都以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無論是決定還是裁定,都會發生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但是,民事決定不同於民事裁定,它們之間的區別是:裁定適用於各種訴訟程序問題,適用範圍較寬,而決定隻適用於訴訟中的一些特殊事項,適用範圍較窄;法律允許當事人對部分一審裁定提起上訴,而當事人對民事決定一律不得上訴。

決定權是人民法院指揮訴訟、維持訴訟秩序以及處理有關訴訟上的特殊事項的必要權能,其意義是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民事決定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民事決定主要適用於下列事項:

1.處理是否回避的問題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有關人員自行要求回避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做出回避或不回避的決定。

2.處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問題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需要采取強製措施的,應由人民法院做出決定。被處罰的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決定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3.處理當事人訴訟期間的順延問題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耽誤訴訟期間後申請順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處理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問題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是否同意當事人的緩、減、免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

5.處理案件的再審問題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三)民事決定的形式、內容和效力

民事決定有書麵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人民法院決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實施罰款和拘留措施的,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對其他事項的決定,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決定采用書麵或者口頭形式。

民事決定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其內容有:人民法院的名稱、決定書種類、決定的事項、事實、法律依據和決定結論,是否準許申請複議。民事決定最後須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人民法院口頭決定的,應記入筆錄。

民事決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必須遵守生效的民事決定,不得對民事決定提起上訴,也不得對同一問題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處理。

“引例評析”

民事訴訟程序一旦開始,應連續進行直至訴訟的終結,但訴訟中可能會出現各種特殊情況,並可能因此阻卻訴訟的正常進行,對此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裁定。本案王衡訴劉利的借款糾紛一案,人民法院應裁定訴訟中止,等待劉利的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後,訴訟將恢複進行。因為財產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其財產及其訴訟地位是可以繼承的;而劉利的妻子林紅訴劉利的離婚一案,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訴訟。因為離婚案件是人身關係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其婚姻關係自然解除,訴訟已無繼續進行的必要。

“思考題”

1.如何理解普通程序在訴訟程序中的作用?

2.起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起訴與受理的關係如何?

3.開庭審理有哪些主要階段?各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4.如何理解撤訴的適用及其後果?

5.法院應如何適用判決和裁定?

§§第十六章 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