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42、143、144、145、14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8-175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幹規定》第4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

“重點內容”

1.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2.簡易程序的特點

“引例”

原告陳某(女)與被告劉某(男)於1990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生育一名男孩,取名劉小明,現年11歲。自2001年4月以來,因被告外出結識一名女子,並與之同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林西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並撫養子女,在財產分割問題上要求照顧無過錯方,同時要求被告賠償給其造成損害的賠償金5000元。被告劉某辯稱:同意原告提出的離婚,但要求撫養子女,由原告負擔子女撫養費,並稱原告訴其與第三人有外遇並同居,屬捏造事實。林西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審判員獨任審理。法院詢問劉小明,小明表示願意隨被告一起生活。雙方現有家庭財產為磚木結構房屋3間及生活用品,無存款,無債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準予離婚。但其子願隨被告生活,故應尊重其的意見,原告應根據實際情況負擔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家庭財產的分割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考慮。對於原告主張婚姻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因有證據證實,且法律有明確規定,故對該項請求,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陳某、被告劉某離婚;婚生男孩劉小明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擔負其撫養費100元,至其18周歲為止;現有家庭財產磚木結構房屋3間歸原告所有,其餘家庭財產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賠償金2000元,限判決生效後3日內給付。

問題:本案為什麼不用普通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