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與普通程序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它們之間的聯係表現在:普通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基礎,簡易程序則是普通程序某些具體規定的簡單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簡易程序未規定的具體步驟,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可以直接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但是,簡易程序雖然是在普通程序基礎上的簡化,卻不依附於普通程序,其本身具有完整地審結一個民事案件的功能。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根本區別在於:簡易程序就操作規範而言,比普通程序簡便、易行;就適用範圍而言,比普通程序的適用範圍狹小;就訴訟效益而言,比普通程序快速、經濟。
(二)簡易程序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設立簡易程序,充分體現了人民司法簡化訴訟程序的優良傳統,其重要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麵:
1.簡易程序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具體問題具體解決”的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既有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也有簡易明確的案件,如果都采用普通程序來處理,不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
2.簡易程序體現了“兩便”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便利人民群眾參加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辦案,而簡易程序恰能具體體現這一基本指導思想。
3.有利於提高人民法院辦案質量。辦案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人民法院的威信。對於某些簡單的案件,人民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處理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有利於提高人民法院的整體辦案質量。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範國包括適用的法院、適用的審級和適用的案件三個方麵。
(一)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
簡易程序隻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謂基層人民法院,是指縣、區級人民法院。所謂派出法庭,有兩種形式:一是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其轄區內地域和人口情況所設置的人民法庭;二是基層人民法院為巡回審理而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除了基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各級人民法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
(二)簡易程序適用的審級
簡易程序僅適用於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
(三)簡易程序適用的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隻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搜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所謂“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是明確的,而且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作為認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所謂“爭議不大”,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適用法律問題無原則性分歧;二是指當事人所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不大。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確定簡單民事案件的一般標準,也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要件。這三個要件是互相聯係、缺一不可的整體。此外,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均能適用簡易程序。依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