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具體規定(2 / 2)

簡易程序雖然在開庭審理程序上比普通程序簡便,但在適用時必須注意幾個問題:其一,開庭審理程序上的簡化就其實質而言,隻是順序和期限的變通,而不是法定活動的省略。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應該傳喚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仍須傳喚;該公開審理的,仍應公開審理,不得以簡化為借口,剝奪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其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雖然可以不按法定順序進行,但原則上不能省略其中的法定內容,如法庭調查中,不能省略出示各種證據的活動等。其三,簡化開庭程序隻是任意規範,適用簡化的開庭程序,要以保證審判質量為前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幹規定》第4條的規定,在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隻是在責任的承擔上達不成協議的,開庭審理時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法庭辯論。

七、裁判文書內容的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四)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五)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八、審結期限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這一結案期限較之於普通程序的結案期限要短,且不能延長。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庭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引例評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確定簡單民事案件的一般標準,也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要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婚姻的狀況看法一致,基本事實清楚,多數主張都有相應的證據佐證,感情確已破裂,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對離婚後家庭財產的處理基本沒有爭議,僅是對離婚原因和過錯有爭議,但此方麵的證據比較確鑿,因此本案符合簡易程序的規定要件,法院依照簡易程序審理是可以的。

“思考題”

1.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關係應如何理解?

2.簡易程序有哪些特點?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