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47-159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76-192條
“重點內容”
1.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係
2.上訴的概念及條件
3.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與裁判如何進行
“引例”
1998年3月23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摩托羅拉公司與上訴人(原審被告)基爾斯公司簽訂了一份《產品展示合同》,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第一筆展位租金及代理費148.5萬元,但由於被上訴人財務人員的疏忽,誤將上述款項視為1485萬元,並開出轉賬支票付給上訴人,從而多付了1336.5萬元。事後,被上訴人才發現多付款一事,便多次與上訴人協商,希望對方返還多支付的款額,但上訴人拒絕返還,認為這是雙方執行合同中產生的分歧。被上訴人起訴要求上訴人返還其多付的1300餘萬元款額,並按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係協商所定,又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依據該合同,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第一筆展位資金及代理費人民幣148.5萬元,但因為被上訴人財務人員的疏忽,多支付給上訴人1300餘萬元人民幣,故上訴人應將該款返還給被上訴人。上訴人主張上述多支付的款項係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產生的分歧,不同意給付,缺乏法律依據。鑒於被上訴人對此事亦有責任,故其要求上訴人給付多付款項的定期存款利息,理由不足,法院不予保護,但上訴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活期利息。
一審判決宣告後的次日,基爾斯公司不服,與1998年10月26日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11月12日法院將副本送達被上訴人,11月25日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11月27日原審法院把案卷報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受理程序有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