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由於第二審程序是因上訴而引起的,故又稱為上訴審程序;由於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製度,因而第二審程序又被稱為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作為以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為基礎建立的審判程序,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得到糾正的程序,因此,第二審程序最基本的職能有兩個:一是審判職能;二是監督職能。
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和聯係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是兩個不同審級的審判程序,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係。
(一)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1.性質不同。第一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最基本的程序,是民事審判的必經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而不是民事審判的必經程序。
2.範圍不同。第一審程序一般隻能適用於審理未經法院裁判過的案件,而第二審程序卻隻能審理已經由第一審法院做出裁判但未生效的案件。
3.引起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發生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起訴權和受訴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而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和第二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
4.審判任務不同。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任務是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解決民事糾紛;第二審程序除此任務外,還負有監督檢查下一級法院審判活動的任務。
5.審理方式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除在開庭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以外,人民法院都須經過開庭審理才能判決;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既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對某些上訴案件徑行判決。
6.審結期限不同。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審結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結案期限為三個月,而且不能延長。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結期限為三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結期限為三十日。
7.裁判效力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法律規定準許上訴的,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上訴期屆滿後,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的,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有些裁判不準許當事人上訴的,則宣判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法院的裁判,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係
1.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都屬於獨立的審判程序,都是我國民事審判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外,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
三、第二審程序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程序具有以下兩方麵的意義:
(一)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就可以在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時候,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裁判進行審查,以確認第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原裁判錯誤的,可以及時得到糾正。
(二)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可以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審判程序方麵存在的問題,從而加強審判監督,幫助下級人民法院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