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的提起
上訴,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做的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以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這一訴訟權利,稱為上訴權。
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是上一級人民法院開始第二審程序的依據。但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有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上訴人是指享有上訴權並實施了上訴行為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享有上訴權的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法院判決令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被上訴人是指受上訴人指控、與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被上訴人也必須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他既可能是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共同訴訟人,還可能是一審中的第三人。對此法律做了具體規定:
1.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2.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都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但其上訴行為隻對自己有效,不能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訴,其中一人提起上訴,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同意的,對全體發生效力。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中,原則上應由訴訟代表人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行使上訴權,但所有當事人均有權各自提起上訴。
第二,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上訴的對象,又稱上訴的客體,是指當事人不服的,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的一審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隻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所做出的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和部分裁定。這裏所講的部分裁定,具體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第三,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