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和受理(2 / 2)

第四,必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上訴人表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的訴訟文書。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標誌,當事人口頭上訴的,應當告知其遞交上訴狀。

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

二、上訴的受理

對上訴的受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依法審查,認為符合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遞交上訴狀,原則上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訴訟費用;上訴人逾期不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減、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三、上訴的撤回

上訴的撤回,是指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之後至宣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撤回上訴是撤訴的一種表現形式,它與撤回起訴一樣,都是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實施的處分性訴訟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撤回上訴的時間必須是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以後,宣告判決或裁定之前。

2.撤回上訴須出於上訴人的真實意願。

3.撤回上訴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申請,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反之,則應裁定不予準許。第二審人民法院準予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裁定,應當采取書麵形式。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一,上訴人喪失了對本案的上訴權,即使其上訴期間未滿也不得再行上訴;

第二,在對方當事人逾期未上訴的情況下,上訴人撤回上訴後,第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即告結束。

第三,撤回上訴的人負擔二審案件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