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的裁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而引起的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應按照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改判:其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自行改判。
(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根據法律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指:(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經開庭審理而做出判決的;(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而上訴的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二、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三、第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二審裁判一經做出,立即生效。其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做出判決、裁定後,表明已對民事案件做了最終處理,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有錯誤,隻能依法申請再審。
(二)當事人不能重新起訴
第二審裁判做出後,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以同一訴訟標的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或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除外。
(三)可以強製執行
具有給付內容的第二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如果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人民法院也有權強製執行。
“引例評析”
關於法院受理上訴的程序問題,依據民訴法規定,上訴人遞交上訴狀,原則上應交給原審法院,也可以交給上一級法院;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並告之其在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答辯狀;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法院。本案中,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是10月26日,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是11月12日,顯然超出了五日的法律規定,是違法的;對方當事人接到上訴狀副本是11月12日,但在11月25日即提交了上訴答辯狀,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報送全部案卷的期間應從11月26日計算,而原審法院於11月27日即報送了全部案卷,沒有超出五日的期限,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思考題”
1.什麼是第二審程序?它與第一審程序的關係如何?
2.當事人上訴應具備哪些條件?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應如何進行裁判?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