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77-188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99-214條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監督程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

“重點內容”

1.審判監督程序的性質與特點

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引例”

1999年9月7日晚22時,某部隊戰士李某將某科研部停放在部隊門口一輛吉普車偷偷地開出部隊,行駛在京西路口闖紅燈時,與駕駛夏利車的曾某相撞,致其多處骨折,手術兩次,花費4萬餘元。經鑒定為腿部三級傷殘。一審法院認為:事故責任者李某對事故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部隊對李某負有管理職責,科研部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對其車輛亦有保管的義務,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兩單位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某部隊、科研部與李某共同賠償曾某15萬元。判決後,某部隊、科研部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李某尚無賠償能力,應由其部隊和科研部對曾某的損失先行償付,然後可向李某追償。判決生效後,某部隊與科研部又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審查後認為,原一、二審法院對所適用的《辦法》第31條理解有誤,對該案的處理不符合其立法本意,某部隊和科研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指令原第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