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再審的提起(1 / 3)

再審必須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判決、裁定尚未生效,即使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也不能提起再審。

2.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再審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已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如果無此前提,就沒有必要提起再審。

3.必須由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員依法定程序提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提起再審的人員和組織是: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因提起再審的人員和組織不同,提起再審的程序也不同。

1.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提起和決定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由院長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再審建議,是否再審,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一程序表明,人民法院對本院做出的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其提出建議的權利屬於各本院的院長,但決定再審的權利屬於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院長的建議行為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行為,共同構成法院對再審的提起。審判委員會經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製作書麵裁定書。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一規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提審,即將下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提到本院自己審判;二是指令再審,即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自己審結的案件進行再次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來決定是提審還是指令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的,應當做出再審裁定,其中應當包括中止執行的內容;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後的十日內發出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所作的再審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並通知審結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指令再審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必須服從。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中止執行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執行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後的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概念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為求撤銷、變更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對案件進行再次審判的訴訟行為。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請求權,它對於促使人民法院及時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對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