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再審的提起(2 / 3)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如果判決、裁定尚未生效,當事人應當提起上訴;如果調解協議尚未生效,當事人可以拒絕簽收。

2.申請再審必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再審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所謂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原審中沒有發現和提出的證據,而在申請再審時新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證據,應當足以推翻原判決或原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3.應當由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原案的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

4.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申請再審的,也適用該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自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申請再審,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裏的原審人民法院可能是基層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具體是指做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對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並在再審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再審。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再審,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

當事人無論是向原審人民法院還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都應當遞交再審申請書。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的,應當立案,同時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一)民事抗訴的概念

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

抗訴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權利,它是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實行民事抗訴製度,不僅有利於對民事審判實行全方位和有效的法律監督,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還有利於通過抗訴促使人民法院糾正錯誤,從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