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不同於刑事抗訴。民事抗訴就其性質而言,屬於事後監督,抗訴的對象僅限於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刑事抗訴既是事中監督,又是事後監督,所以其抗訴的對象既可以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和裁定,也可以是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二)提起抗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對未生效的一審裁判,人民檢察院即使認為確有錯誤,也無權提起抗訴,而應由當事人上訴。人民檢察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決定和調解協議,無權提起抗訴。
2.抗訴必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同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無權直接提出抗訴,隻能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3.提起抗訴必須具有法定的抗訴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抗訴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提出。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不能口頭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應當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提起抗訴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二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無論是哪一種情形的抗訴,其基本程序有以下四個方麵:
1.立案審查。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能有錯誤時,應當由做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或同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
2.調閱案卷材料和調查核實證據。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調閱案卷材料,可以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勘驗和鑒定。
3.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立案審查,認為具備民事訴訟法的抗訴情形的,應當依法提起抗訴。抗訴應由做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書。抗訴書的主要內容有:抗訴的機關、理由、事實根據和要求等。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無論其認為原裁判是否錯誤,都應當依法進行再審,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抗訴書副本。
4.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並由同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5.派員出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審理的任務是:(1)宣讀抗訴書;(2)參與法庭調查;(3)說明抗訴的根據和理由;(4)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