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長期下落不明,會造成與其有關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公民長期下落不明,實際上已經無法承擔在婚姻家庭方麵及社會中的責任,法律設立宣告公民死亡製度,主要是為了確定該公民被宣告死亡後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條件
申請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下條件:
1.失蹤人生死不明。即公民最後離開自己的住所後,去向不明,生死未卜,杳無消息。這是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事實條件;
2.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況,必須達到法定的期間。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生死不明的狀況,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間。這裏的期間,一是指在通常情況下,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是指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三是指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該公民隻要具備其中任何一項,就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時間條件。
宣告公民死亡,涉及該公民個人民事權益的重大問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確定公民失蹤的事實,做出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
3.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失蹤人死亡。利害關係人是指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關係密切的其他近親屬。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有關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有:該公民失蹤的時間、事實經過;申請人的請求,同時,申請書還應附有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麵證明。此外,下落不明的公民,如果曾經被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為失蹤人的,亦應附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如果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則應當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受理。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程序
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是:
1.確定管轄法院。法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向下落不明人的最後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該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於人民法院就近調查審理,做出確認的判決。
2.發出尋找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申請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的方式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采用登報或者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張貼公告。
3.依法做出判決。在公告期間,如果失蹤人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駁回申請的判決。如果公告期間屆滿後,失蹤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查證的事實,依法做出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此判決宣告之日,即是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法院所作駁回申請的判決和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都是終審判決,利害關係人均不得提起上訴。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生效後,該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與其人身有關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終結。
4.判決的撤銷及後果。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又重新出現或者確有下落的,人民法院應做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由於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隻是根據公民失蹤的事實,從法律上認定和推定其死亡,並不一定是真正死亡,所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還有可能重新出現。
新判決生效後,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判決生效之日起自行恢複;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及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複。如果其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收養關係也不得單方解除。
(四)公民被宣告死亡後的法律後果
1.在人身關係方麵,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然消滅;
2.在財產關係方麵,其財產可以被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