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意義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程序,認定、宣告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為其設立監護人的案件。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成年公民中,有的人由於患精神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親自進行民事活動,為了保護該公民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並為其設立監護人,這對於維護該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民事流轉活動的正常進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宣告的公民,必須是成年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但因其患精神病,而不能正常地參加民事活動,實施民事行為,故可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未成年人以及心智正常僅有生理缺陷的成年公民則不能、也無必要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是指被宣告者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與被監護人關係密切並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朋友等。利害關係人應當向法院提交書麵申請。申請書應當具體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以及喪失行為能力的原因、經過、日常表現,並附有該公民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曆資料或者鑒定結論及其他材料等。
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審理程序
(一)由被認定公民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由該公民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於人民法院就近調查了解該公民的日常表現,搜集證據材料,對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決,也便於為宣告、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設置監護人。
(二)鑒定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涉及限製被宣告者行使民事權利的重要問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該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結論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如果對鑒定結論有懷疑的,可以重新鑒定。
(三)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應依法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作為代理人參加,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意見。
代理人不同於申請人,代理人僅限於該公民的近親屬,而申請人既包括該公民的近親屬,還包括其他利害關係人。
(四)依法做出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核實,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依法做出判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終結案件的審理程序。如果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依法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為其指定監護人。此判決一經送達申請人、監護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判決的撤銷
人民法院做出的認定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判決生效後,該公民的精神健康恢複的,該公民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都有權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人民法院對該公民或其監護人的申請,經過審查核實,證明該公民的行為能力已完全恢複的,應做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撤銷對他的監護。自新判決生效後,該公民即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到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