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概念和意義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權利歸屬不明的財產宣布為無主財產,並將財產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
在一般情況下,財產作為所有權的客體都是有主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財產也會與主體脫離,形成無主財產。無主財產包括:所有人不明的財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失主不明的拾得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等。這種不穩定的財產狀況,不利於民事流轉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利於對該項財產的管理和保護,因此有必要對無主財產進行妥善處理。但是,財產是否無主,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予以認定,然後才能確認財產的歸屬。法律設立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製度,對於解決無主財產的歸屬,保護社會財富,充分發揮一切財產的效益,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條件
(一)必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這類案件的申請人規定得比較廣泛,凡是知道財產無主情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其主要是指對該項財產負有管理責任和事實上與財產管理有關的單位及個人。申請書應具體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二)請求認定的財產屬於無主財產
申請人請求認定的財產應當確實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如果明知財產有合法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以及五保戶的遺產,均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財產無主的申請。
三、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序
(一)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由無主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於人民法院就近調查核實該項財產是否係無主財產,就近發出認領公告,及時審理和判決,也便於財產認領人或指定的專人對財產的認領和管理。
(二)審查受理
人民法院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認定某項財產無主的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財產有主,或者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立案受理。
(三)發出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後,應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尋找該財產的所有人。公告期間為一年。在公告期間,因財產處於無主狀態,為保護財產不受損害,人民法院應指定專人管理。
(四)做出裁判
在公告期間,如果財產的主人出現,人民法院即可做出裁定,駁回申請,終結訴訟,並通知原主人認領財產。公告期滿後,如果該項財產仍無人認領的,人民法院即應判決認定該項財產為無主財產,並依法將該項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而不能判歸個人所有。此判決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做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財產無主,隻是在法律上認定財產無主,並不是對財產所有人民事權利的剝奪。因此,某項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布為無主財產後,如果該財產的原主人或合法繼承人出現並且在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返還其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後,應當做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後,已被國家或集體所取得的財產,如果原物尚存的,就應當返還原主人,原物已不存在的,可以判決歸還同類的財產,或者按照財產的實際價值折價償還。
“引例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不通過法定程序,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人由有關單位追認為烈士是否恰當?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應當由其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申請,由法院發出尋找的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由法院做出該公民死亡的判決。本案王某在失蹤後,既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又沒有法院的死亡判決,就由有關單位追認其為烈士,顯然是不正確的。對失蹤公民的認定,不能按照有關單位的意誌辦,而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思考題”
1.如何理解特別程序的特點?
2.宣告公民失蹤與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申請條件與審理程序及其法律後果有何不同?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