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89-192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15-225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

“重點內容”

1.督促程序的特點

2.支付令的申請條件

3.支付令案件的審理程序

4.支付令的效力

“引例”

陸某欠方某15萬元,並向方某立下字據,保證在1996年5月1日前還清欠款。1996年5月,方某催促陸某還欠款,陸某一直以經濟困難為由推托。為了追討欠款,方某向當地一家律師事務所谘詢,負責谘詢的律師告訴方某,可以通過督促程序追討欠款,這樣就不用打官司了,而且費用低廉,僅需要100元。1996年6月5日,方某按照律師的指示到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經審查,於1996年6月1日通知方某,其申請已被受理。1996年6月24日,法院向陸某發出了支付令。1996年7月4日,陸某向法院提出了書麵異議,其理由是已經向方某償還了欠款,但未出示任何證據。1996年7月5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方某就此再次谘詢律師,律師告訴方某支付令已經失效,100元的申請費由方某承擔,如果想繼續追討欠款,方某可以起訴陸某。方某大惑不解:“忙活了一個多月,花了100元錢,到頭來還是要打官司呀?這不是瞎折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