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督促程序概述(1 / 1)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責令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一種程序。

督促程序的雙方當事人,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督促程序的特點

督促程序是一種略式訴訟程序,以簡便、快速解決債務糾紛為其特點。它既不同於訴訟程序中的簡易程序,又不同於其他非訟程序:

(一)二者的性質不同

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是一種簡便易行的第一審程序;而督促程序是一種關於特殊訴訟請求而運用的以迅速結案為目的的略式程序。

(二)二者發生的原因不同

簡易程序是由當事人提起,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的,當事人沒有選擇權;而督促程序的發生是由債權人根據案件的性質選擇而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究竟是依督促程序而申請支付令,還是依通常訴訟程序而起訴,法律賦予債權人以自由選擇權。

(三)二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於任何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訴訟案件,包括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而督促程序隻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債權債務訴訟,隻包括給付之訴案件中的一部分。

(四)二者的審理方式不同

簡易程序雖然采用簡便易行的方式進行,但人民法院還是要進行直接的和實際的審理工作,必須執行各種必要的訴訟製度;而督促程序隻要求債權人按法律規定的方式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隻對債權人一方提供的事實、證據經過審查,就可以發出支付令。

(五)二者的處理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對當事人之間爭執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做出評判,同時可以進行調解。因此,在處理的方式上既可以調解處理,也可以使用判決;而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隻能使用支付令,不能使用判決,而且不適用再審程序。

總之,督促程序具有許多其本身才擁有的特點,這是其他程序所不能代替的。督促程序仍屬審判程序,適用督促程序發布支付令的案件,仍為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首先要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規定,督促程序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三、督促程序的意義

我國民事訴訟法設立督促程序,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它對於迅速解決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當事人之間無可爭執的債權案件,避免進行費時耗力的訴訟,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簡化訴訟程序,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法院辦案

督促程序依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和開庭審理就可發出支付令,這對於法院來說,簡化了訴訟程序和辦案手續;對於當事人來說,減輕了訟累,提高了辦案效率,充分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便利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的原則。

(二)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實存在的債務案件,其主要問題往往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拖欠債權人的債款,給債權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督促程序則是專門規定返還金錢、有價證券的法律程序,它使得這一問題簡單化、明朗化,便於債權人掌握並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Tip:移动端、PC端使用同一网址,自动适应,极致阅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