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1 / 2)

一、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支付令的申請,是指債權人根據案件的性質,向人民法院申請發出支付令的一種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支付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債務關係中的權利人才能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其義務人沒有此資格。債權人提出的申請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訴訟代理人的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情況。

2.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請求發出支付令的陳述。即寫明申請的目的是請求發出支付令,而不是起訴。

(二)債權人請求的內容僅限於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即申請支付令的必須是屬於給付之訴的案件,並且給付的內容隻能是金錢、有價證券。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既包括我國的人民幣,也包括外國的貨幣,如美元等。有價證券,是指券麵所設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麵才能得以實現權利的憑證,如車票、彙票、支票、股票、公債券、國庫券、提貨單、抵押單等,並且不受爭議金額的限製。

(三)申請的債權人與被申請的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這在有些國家的法律中稱為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所謂對待給付,是指債權人須待自己向債務人為給付後,債務人才有給付的義務,或債權人與債務人應同時給付的情形。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不僅債權債務關係不易明確,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方式令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也是不公正的,而且往往還會使債務人以債權人沒有履行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為理由提出異議,從而導致督促程序的自然終結,達不到迅速徹底解決糾紛的目的。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其他債務糾紛的,不能申請支付令。但對於債權人基於雙務合同而申請支付令,其在申請中陳述自己已先為給付或債務人應先於自己為給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

(四)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所謂能夠送達債務人,一般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直接送達方式能實際送達到債務人。支付令主要是以債權人的請求為基礎,不經詢問債務人而發出的。如果支付令不能實際送達債務人,那麼債務人就可能因為不了解支付令的內容而無法提出異議,從而限製債務人行使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因此,對於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以及債務人雖在我國境內、但不能將支付令直接送達債務人的,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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