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人的申請隻能向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被申請人為公民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各有關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條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隻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適用督促程序。
二、支付令案件的受理
支付令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債權人請求發出支付令的申請,經審查後予以接收立案的訴訟行為。
(一)人民法院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要求發出支付令的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方法除應對一般訴訟要件進行審查外,還應著重對督促程序的特別要件進行審查。具體來說,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
1.審查支付令申請書是否符合要求
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2.審查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3.審查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是否已到期,數額是否確定,是否有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的給付期尚未到的,應告知申請人待給付期到後再申請;認為請求給付數額不確定或事實和理由不清楚的,告知申請人補正,待申請人補充、更正後,再決定是否受理。
4.審查申請人有無申請資格和有無訴訟行為能力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是該債權債務關係的債權人的,應告知其無申請資格,不予受理。申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應告知其不予受理,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5.審查申請的事項是否已在另一訴訟中。
經審查,發現申請的事項已在另一訴訟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對審查的處理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債權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