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的終結原因
督促程序的終結是基於不同的原因所致:
(一)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在法定期間未提出異議的,督促程序自然終結,債務人即應按照支付令的規定,自覺清償債務。否則,債權人有權申請強製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關係又提起訴訟,或者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麵形式對債務關係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以裁定的方式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之後,債權人可按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四)人民法院雖然已發出支付令,但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支付令無效,督促程序終結。
二、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支付令發出後,隻有在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沒有提出異議或異議無效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支付令一旦生效,即產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地是指:督促程序終結;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債權人可以申請強製執行。
三、督促程序終結的後果
(一)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麵異議,導致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製執行,債務人不得申請再審。債務人若認為支付令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訴。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二)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麵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的,債權人可以起訴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
“引例評析”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責令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一種程序。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不經過開庭審理即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其履行義務。這樣的設定目的在於簡便快速地審理無實質爭議的債權債務關係案件,但該程序賦予債務人的異議權過大,債務人可以對支付令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有理由和證據,其異議的後果是直接導致支付令的失效和督促程序的終結。與債務人的異議相比,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卻有嚴格的條件和事實理由,但債權人的努力卻因債務人的一紙無需任何理由的異議而化為烏有。在本案中,方某為申請支付令,不僅要符合申請的各項條件,還要在申請書中向法院說明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和證據並經法院審查通過,才能得到支付令,而陸某的一句無任何依據的“已經償還”的異議,就使法院裁定終結了督促程序。這不能不讓申請人對督促程序感到失望。
“思考題”
1.什麼是督促程序?應如何理解它的特點?
2.申請支付令應具備哪些條件?
3.支付令發出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