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93-198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26-239條
“重點內容”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2.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
3.除權判決的概念、條件及效力
“引例”
1999年5月16日,古某不慎遺失隨身攜帶的公文包,公文包內有一張金額為12萬元的彙票。古某當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1999年5月18日,古某就遺失的彙票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法院經過審查,於1999年5月21日受理了古某的申請,並於同日向彙票支付的支付人莊某發出了止付令。從1999年5月24日開始,受理法院在當地報紙及法院門前的電子公告屏發出公示催告的公告。1999年6月18日,廖某前來法院申報權利,並向法院出示了古某申請公示催告的彙票。廖某稱:1999年6月2日,季某用該彙票換取了廖某價值11萬元的貨物,當廖某向莊某提出付款時,莊某告之有人對該彙票申請了公示催告,並且法院已經就該彙票發出了止付令。廖某認為:自己一直認為季某是彙票的正當權利人,而且自己為獲得彙票支付了11萬元,自己是彙票的善意取得人,應當取得票據券麵上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經審查,法院於1999年6月25日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1999年7月7日,古某以廖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為彙票的權利人。1999年8月25日,法院就本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為,彙票的轉讓發生在公示催告期間,彙票的轉讓行為無效,應當認定古某為彙票的權利人。法院判決支持古某的訴訟請求。